年8月,刑满释放的雷涛来到杨辉的修车铺内,向杨辉索要钱财。
雷涛此前因诈骗罪获刑6个月,杨辉正是被诈骗对象之一。在一部价值元的手机被雷涛骗去后,杨辉选择报案,两人因此结下了“梁子”。
索要钱财的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雷涛拿起杨家的一把尖刀,威胁杨辉“去弄钱”。两人发生争打,杨辉夺过尖刀,刺向雷涛。雷涛受伤倒地,杨辉和他人一起,医院后逃离。因抢救无效,雷涛死了。
3年后的年5月,杨辉因无证驾驶被扣,随后交代了刺死雷涛一事。同年12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大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辉无期徒刑。
服刑十余年的杨辉从去年开始提出再审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大同中院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情节缺乏证据支持,导致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为由,决定对杨辉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再审。大同中院对杨辉故意杀人案作出再审决定。刑满释放人员上门敲诈被“反杀”
据大同中院判决书内容,年8月23日下午14时许,山西阳高县龙泉镇,刑满释放人员雷涛来到杨辉的修车铺内,向杨辉索要钱财。
面对来势汹汹的雷涛,杨辉掏出了身上的元,雷涛嫌少。杨辉于是出门借了元,但雷涛仍不满足。再次出门借钱,杨辉无功而返。
雷涛上门要钱的“理由”是,4年,杨辉曾经报案,雷涛骗取了他一部价值元的手机,后因诈骗罪,雷涛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根据杨辉的供述,雷涛在服刑及出狱后,先后两次找人“带话”给杨辉,称要报复杨辉,要他“家破人亡”。雷涛出狱后,向他提出“要1万元解决此事”,但杨辉没钱;后来,雷涛两次来到杨辉的修车铺,每次都要走了杨辉身上的数百元钱。
据杨辉交代,年8月23日命案发生那天,他将身上的、借来的钱给了雷涛后,并不满足的雷涛“就用拳脚开始打我,让我给他寻够元。后又开始翻我家东西,从橱柜里拿出一把刀。”
“他就用刀在我面前晃来晃去,我怕他用刀扎住我,就用左手向上挡,刀把我左手腕扎破了。他看见血,就蹲到炕上,我站在地上不敢动了。”杨辉说,双方随后发生争吵,“雷涛说没烟抽了,我说炕上有烟。”雷涛顺手把刀放在炕上,转身去取烟。
杨辉一把将雷涛推倒在炕上,将刀抢了过来。杨辉供述说,雷涛站了起来,顺手把炕上的棉被拿了起来,“我就用刀朝着他肚子扎去,雷涛用棉被裹住刀,用手把我脖子掐住。”最终,雷涛被刺伤,夺门而出,“不和你要钱了,以后不来这了。”
杨辉与他人一起,医院,随后逃跑。在医院,雷涛经抢救无效死亡。
辩称“正当防卫”未被认定获刑无期
刺伤雷涛并最终致其死亡后,杨辉开始了三年的逃亡。7年,杨辉辗转来到河北张家口市,在当地一家饭店找到了工作。
年5月8日上午,杨辉骑着饭店老板的摩托车外出进货,因没有驾驶证被交警拦下。再加上无法出示身份证,杨辉被带到了警局。在民警讯问下,杨辉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刺死雷涛的经过。
年12月,大同中院审理该案。杨辉的辩护人提出,雷涛多次向杨辉索要钱财,用刀威胁杨辉,杨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超过必要的限度,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不应是故意杀人罪。”
对此,大同中院在年的审理中认为,雷涛因杨辉的告发受到刑事处罚,便向杨辉索要钱财,两人为此发生争执,杨辉用刀捅刺雷涛致其死亡,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害人雷涛持刀威胁被告人杨辉,而被告人杨辉是趁被害人将刀放在炕上的机会,夺走了刀,可见并不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所提杨辉行为属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大同中院在当时的判决书中称。
判决书称,杨辉多次用刀捅刺雷涛,且有要害部位,具有明显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杨辉因交通违规被公安机关扣留后,主动交代其杀害雷涛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处罚;雷涛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杨辉酌情从轻处罚。来源|红星新闻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jc/4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