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西法宣西峡县人民法院收录于合集#适老服务暖重阳4个
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涉老审判工作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案件类型日益多元、老年人对司法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等新情况、新特点,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西峡法院长期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老年人赡养、离婚、侵权责任纠纷等各类案件,并出台《关于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依托基层组织,通过府院联动、方言引导、为聋哑人提供手语、文字沟通服务、上门审理等方式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到来之际,特编选发布关于适老型诉讼服务及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案例一:王某某诉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于年8月31日经原西峡县劳动人事局研究同意,被河南省西峡县汽车水泵厂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其档案记载显示原告王某某出生年月为年6月。后该厂分立为西峡水泵厂和汽车配件厂,王某某在汽车配件厂工作,上述企业为王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年6月。年1月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施行个人账户时,原告所在企业未为其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后汽车配件厂更名为西峡县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年3月5日西峡县某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原告于年3月31日、年10月9日、年6月15日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包含个人缴纳、单位缴纳及滞纳金)所属时期自年7月1日至年5月(除疫情免收的年11月至年4月)。被告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遂以王某某工龄不足15年、且年《企业职工花名册》已经记载王某某“长期离厂未请假,已有半年多”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违规、其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对待为由,对原告王某某提出办理的退休手续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未予办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案件处理
西峡县法院承办人员通过对案件背景、当事人诉求、案件争议焦点等进行深入研判,认为该案具有协调化解基础,故依托西峡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向被告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分别发送《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告知书》《行政争议诉前协调化解移交函》《涉诉行政案件告知函》《行政诉讼协调化解建议函》,引导争议双方全流程参与协调化解。总结以查明原告真实诉求、查明事实理由、查明双方协调意见,问清案件发生的背景情况、问清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意见、问清协调化解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三查三问”工作法,全力协调化解纠纷。本案开庭审理时,县企业养老保险局局长作为县企业养老保险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典型意义
劳动者依法享受退休养老保障是劳动用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石。本案被告人社局、企保局对原告王某某提出办理的退休手续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未予办理。人民法院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依托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平台启动协调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效能,让行政机关负责人实质参与案件,经多次沟通未取得有效进展的情况下,最终判决二被告重新对原告王某某申请办理退休审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请求作出处理,该案的审理有利于实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构建法治化、稳定和谐的人力资源劳动关系,保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案例二:燕某与肖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燕某与肖某均是年过半百的老人,二人于年登记结婚,重新组建家庭。结婚十多年以来夫妻感情尚可,共同努力经营生活,但近几年来随着双方年事已高,二人的养老问题、财产问题给这个重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矛盾。燕某考虑到,自己多年以来勤勤恳恳地为这个家庭劳心劳力,辛勤付出,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与回报。在情感上,肖某近几年对于自己的关心越来越少,甚至有时出言侮辱。在财产上自己名下既无存款又无房产,加之肖某已经年过七旬,肖某原生家庭也有其他继承人,自己很有可能面临老无所依的窘境。于是燕某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状,起诉老伴肖某要求离婚,同时分割婚后二人共同建设的房屋。肖某并不同意离婚,认为两人共同生活多年,存在感情基础,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二)案件处理
承办法官在了解两位老人的基本情况后,积极展开调解工作,化解拧在两人心中的“疙瘩”。法官先是对原告进行安抚和疏导,肯定燕某多年以来对家庭生活做出的努力与付出,分析原告起诉离婚更多原因是在养老问题上内心的不安,被告单方把持财产让其没有安全感,而不是真正的感情破裂。法官同时对被告肖某展开劝说,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二人婚后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原告依法享有对其处分的权利,劝说被告应当多换位思考,在生活中应当多关心原告,给予其应有的尊重和安全感。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说下,二人最终化解矛盾,在财产上达成调解,原告也不再请求离婚。
(三)典型意义
重组家庭在老年人群体中并不少见,老年人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多较为欠缺,因而在重组家庭中常常会因财产问题和养老问题产生矛盾,最终一发不可收拾,闹到起诉离婚的地步。正确找准老年人心中的焦虑,化解其担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让老年人和和睦睦地安度晚年。
案例三:何某诉何某军、何某丽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男,年出生)与李某(女,年出生)年结婚,年生育女儿何某丽,年生育儿子何某军,年原告何某与李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个子女由李某抚养,何某不支付抚养费。近五年来,原告何某与被告何某军在土门房屋居住生活,被告何某丽与李某在城区四小附近房屋内生活。原告何某原在一小区从事保安工作,近期无业。被告何某涛现在工业园区一公司务工,月收入约元,被告何某涛妻子无业,两人生育有一儿一女,儿子一岁在家,女儿四岁在西峡县县直幼儿园上学。李某现无业,被告何某丽在一酒店前台工作,离异后带五岁女儿与李某共同生活。何某军多年来一直为何某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家中所有开支由何某军承担。何某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平时吃药没月花费约元。因平时开支及医疗费支出,原告何某要求被告何某军、何某丽每人向其支付抚养费元。经多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军每月支付赡养费元,被告何某丽每月支付赡养费元。
(三)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何某年满六十周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用药,其劳动能力随着年龄增长逐渐降低,无其他稳定收入,二被告作为其子女应负有赡养义务,虽然扶助原告居家养老是负担赡养义务的方式,但履行赡养义务不仅仅是为原告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还包括帮助原告负担今后必要日常开支、医疗费用,以及为原告提供精神上的慰藉等,支付赡养费是履行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义务的重要形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西峡法院予以支持;2.同时,赡养费支付数额,应考虑原告的实际需要及子女的负担能力,原告尚有一定的劳动能力,现居家养老,有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保障,二被告尚需赡养母亲李某及抚养各自未成年子女,故酌定二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共元;3.二被告对原告及母亲李某均有赡养义务,丽某现在被告何某丽处居住,何某丽承担李某的经济上主要赡养义务,被告何某军应承担对原告主要赡养费支付义务,故赡养费由被告何某军承担元,被告何某丽承担元。
原标题:《案例发布丨西峡县人民法院年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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