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西峡县法院
现实生活中
由于历史、政策
档案资料遗失等因素
工龄认定争议纠纷时有发生
请看河南省西峡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连续工龄认定案
基本案情
李某年5月经人介绍
在新疆一牧场参加工作
年因工作调动
调回西峡县一建材厂上班
一直工作到年8月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申请办理退休时
社保服务中心表示
李某档案缺少
原始招工材料等证据
不能确认其连续工龄
只能按照年
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工龄
办理退休手续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养老保险年限认定
是人社局和企保局
共同审查的职权范围
核定连续工龄
涉及行政相对人
退休养老保障待遇
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本案中李某
提交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
等多份材料所载明信息
时间上相衔接并具有连续性
能够互相印证李某
参加工作时间为年5月
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判决人社局和企保局
对李某连续工龄认定
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后李某工龄认定为年5月
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法官说法
核定工龄是劳动用工
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石
也是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障
及失业保险金核算
劳动合同解除保护
等关键性指标
在劳动关系及行政管理中
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养老保险机构不宜增加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应全面、客观、公正审查
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
实行一站式服务
主动对其工作经历调查取证
进而依据客观事实
作出准确的工龄认定决定
(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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