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发布《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五、泌阳县某公司诉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一、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梁某拴、戚某淅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

二、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新野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邓州某公司诉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缴土地闲置费案

五、泌阳县某公司诉方城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

六、邓州市某公司诉邓州市自规局、马某某撤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案

七、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王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十、王某某非法狩猎罪案

泌阳县某公司诉方城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年1月份,泌阳县某公司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在方城县小史店镇林场村开采饰面花岗岩。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于年9月4日对该公司下发责令停止采矿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立案调查,对其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程度进行了两次鉴定,并因其构成非法采矿罪,将案件移送方城县公安局。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某公司、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方城县人民法院于年1月25日作出()豫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单位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三、对被告单位退缴的违法所得一百八十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方城县自然资源局于年11月12日作出方自然资罚()18号矿产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某公司退回本矿区内采矿许可证指定范围内开采,并对越界开采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二、没收某公司越界开采花岗岩饰面石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三、处以某公司越界开采花岗岩饰面石材违法所得0%的罚款,人民币.4元。合计款项为.4元。某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刑罚,但对于非法采矿造成仍未消除的违法状态,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理。但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在作出处罚过程中未对某公司是否已经退回采矿许可证指定范围内开采,是否已经对越界开采的山体进行修复治理进行调查取证。生效的()豫刑初号刑事判决已经对某公司判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并对该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行政机关在刑事处罚后且没有新查明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再作出性质相同的处罚决定依据不足。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问题,生效的刑事判决已经作出认定,方城县自然资源局如认为刑事判决认定有误,应当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而不是采取作出与刑事判决认定不一致的行政处罚的方式。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依法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刑罚对行政处罚的吸收制度,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罚款折抵罚金,意在限制行政处罚和刑罚的重复适用。由于刑罚与行政处罚的质与量的不同、种类和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应当并用,使行政处罚弥补刑罚上的不足,消除犯罪的全部危害后果和影响,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但是行政机关虽然仍享有行政处罚权,却也不能在没有查明新的违法事实的情况下,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与刑事处罚性质相同的行政处罚。

来源:南阳中院

统筹:赵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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