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年3月13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峡县**镇**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6月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年8月18日,王某某伙同魏某某、连某某(三人均已判决)在郑州市共同出资创办了**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聘请李某某(已判决)担任总经理,同时开展“特服”(卖淫)服务,王某某委托李某某具体负责该项事宜。年10月李某某安排胡某某开展“特服”,对卖淫所得按四六比例分成。
被告人胡某某自年10月至年10月,在他人的协助下,组织多名妇女开展卖淫活动,发生卖淫项目交易次数7.万次,非法获利共计.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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