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年我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大约有2.6亿,独居和空巢老人数量在1.18亿左右。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老年人权益保障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西峡法院长期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的各类案件,并于近日出台《关于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便利老年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工作意见》,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来临之际,特编选发布关于适老型诉讼服务及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引导全社会共同保护老年人权益,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01
郭某与关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与关某于年登记结婚,结婚十年以来夫妻感情尚好,但近几年来因缺乏沟通交流经常发生争吵,郭某认为,由于关某经常在县城打工,对自己关心、理解不够,夫妻之间缺乏温情,于是郭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离婚起诉状,要求与其62岁的老伴关某离婚。关某则认为,自己虽不经常在家,但时常抽空回家给丈夫包饺子、买衣服,也做到了对丈夫的关心,是丈夫体会不到自己的难处。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发现两位老人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离婚程度,如果简单判决,不但解决不了纠纷,双方矛盾可能会更进一步扩大,经过深思熟虑,承办法官决定给两位老人当一回“和事佬”。承办法官与老人相邻而坐,真诚地与两位老人沟通,耐心听着两位老人的倾诉。两个多小时后,两位老人心中积压的情绪开始慢慢缓解。承办法官“趁热打铁”,分别评价两位老人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对两位老人今后生活也提出建议,真诚希望双方珍惜十几年的婚姻生活,携手共度晚年。最终,两位老人被承办法官真诚的话语所感动,均表示愿意相互谅解、相互尊重,同意和好。
典型意义
每个人都有行将老去的一天,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每个人息息相关。该案的处理充分贯彻了“护老、助老、便老”的服务宗旨,有效的引导了司法干警不能只机械、书面办案,更要注重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内在合理需求,坚持以人为本、以爱为先,针对家庭纠纷中涉老案件的特点,应积极采取“情、理、法”相互交融的工作方法,引导当事人念情互让,实现依法、高效、全方位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02
祝某诉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连续工龄认定案
基本案情
原告祝某年3月由新疆某牧场调回西峡县某建材厂工作,直至年西峡县某建材厂破产。后原告祝某于年到西峡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年11月西峡县人事劳动局在为原告祝某办理的《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审批表》中签署“经查祝某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因档案中招工表丢失,经单位证实,同意补办招工手续,工龄确认为一九七八年五月。”另,原告祝某在年11月以后的人事档案及《河南省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在职职工信息查询单》中记载祝某参加工作的时间均为年5月。年8月,原告祝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向西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西峡县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保局)申请以年5月开始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基准办理其退休手续,但二被告人社局、企保局认为原告祝某于年5月到牧场工作的身份是个临时工,在计划经济时代,原告祝某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招工文件作为证据。故以祝某没有原始招工材料为由,不能确认其连续工龄。随后,二被告按照祝某社保实际缴费年限自年1月至年8月为祝某办理了退休手续。祝某认为其于年5月已经在新疆某牧场参加工作,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二被告人社局、企保局确认其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年5月至年8月。
法院审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在申请退休时提交的工作档案材料若存在部分遗失,但其提交的材料所载明信息相衔接并具有连续性,能够互相印证其参加工作时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审查申请退休人员的档案材料,实行一站式服务,对其工作经历进行调查取证,进而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工龄认定决定,而不宜直接按照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认定劳动者的工龄。故判决被告人社局、企保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祝某连续工龄认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核定工龄(含视同工龄)是劳动用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石,也是劳动者退休养老保障及失业保险金核算、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等多个关键性的指标。本案二被告人社局、企保局按照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认定祝某参加工作的时间为年1月,相当于少计算工龄达17年左右,故最终判决其应对原告祝某的连续工龄重新作出认定,该案的审理有利于实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于构建法治化、稳定和谐的人力资源劳动关系,保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03
彭某1、刘某1诉彭某3、彭某4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1生于年6月,原告刘某1生于年4月,现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大儿子彭某2,二儿子刘某2,三儿子彭某3,四儿子彭某4。原告彭某1、刘某1年岁已高,均无人照顾护理。大儿子彭某2、二儿子刘某2每年都支付赡养费-元。被告彭某3在年支付赡养费元,被告彭某4在年未支付赡养费。年被告彭某3、彭某4均未支付赡养费。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彭某3、彭某4自年起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元。
法院审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原告彭某1、刘某1已是年近80岁高龄,需要子女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元,不超过河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被告彭某3、彭某4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其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故判决:被告彭某3、彭某4自年1月1日起按每年元支付原告彭某1、刘某1赡养费,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彭某3、彭某4承担。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父爱如山,母爱如水”、“老爸也曾是个男孩,喜欢打闹,还爱闯祸,却罩住了你,罩住了整个家”、“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父母之爱是人世间最为无私的爱。“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针对本案中二被告逃避赡养义务的行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定期向父母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该案的处理对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引导子女自觉承担赡养义务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04
王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6月,被告刘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年8月,原告王某出生。年7月,被告刘某与汪某发生口角后,被告刘某离家出走,年5月被告刘某与汪某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汪某与刘某离婚后离开养母王某芬家,回到淅川老家生活。原告王某随汪某养母王某芬居住生活。年7月,其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同意指定王某芬担任王某的监护人。但王某芬作为王某的监护人,年岁已高,经济收入拮据,独自抚养王某承担较大的负担,被告刘某年离家出走后对原告王某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告王某随王某芬居住生活,被告刘某未尽抚养义务,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自年9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抚养费元至王某18周岁止。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在当下,年轻人外出工作和生活成为多数人的选择,由于大都市的教育、生活等消费开支较大,故年轻父母多选择将年幼的子女交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料,作为老年人照看年幼的孙辈已属不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年轻父母不仅不支付父母的赡养费用,甚至还怠于履行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该案的审理有助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正确看待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孙辈照料及付出的艰辛与不易,引导外出工作的年轻父母积极履行相应的赡养和抚养义务,不能让老年人“流汗又流泪”。
原标题:《案例发布丨西峡法院关于适老型诉讼服务及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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