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发布企业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今天发布的涉及企业破产十大典型案例,为全市两级法院在去年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中选取的,中院4件,基层法院6件,其中重整案件6件,预重整1件,清算案件2件,驳回1件。这些案件多角度、多方面反映了去年全市两级法院破产工作的成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情况

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高速公司)成立于年5月16日,经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万元。主要从事二广高速南阳到邓州(省界)的建设和营运。由于原股东南阳市通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太阳城实业有限公司发生矛盾,导致公司经营陷入僵局,加之经营资金一直缺乏,负债过大,经营收入不足以抵偿借款利息,亏损逐年加大,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此,年2月13日南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南邓公司问题专题工作组,引进投资人南阳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先收债权,再收股权,最后重组的模式进行了预重整。截止目前该公司股权已变更,大部分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妥善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破产重整。

案件审理情况

年10月17日,申请人南阳高速公司以已进行了预重整的主要工作,具备破产重整条件为由,向我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重整。10月24日,我院召开了由申请人及部分债权人等参加的听证会,与会人员对其申请破产重整未提出有实质意义的异议。我院于10月3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成立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清算组为公司管理人,并在12月5日前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

年12月13日,南阳高速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优先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认为该草案充分考虑了各不同群体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法院批准的条件,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年12月20日,本院经合议裁定批准《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预重整转入重整的案件,法院从受理案件到批准重整计划用时只有57日,同时普通债权清偿率均达%,大幅提升营商环境破产指标,而且通过重整有效地化解了28亿元金融风险,提升了南阳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规范高效营运,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职能作用,真正建立了“党委领导、法院主导、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分工负责,高效运行的良好机制,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化解矛盾、促进发展为抓手,认真做好预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正式重整程序的司法耗时,提升重整的成功率。

二、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预重整案

基本情况

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年4月13日,注册资本万元,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因涉嫌犯罪被判刑,经营陷入停滞。该公司名下资产较多,有多个加油站,还有天然气站、油库等,另外已经查明的债务大约20亿元。该公司债权人人数多、金额巨大,南阳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对该公司财产及负债做清查核算工作。因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三个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时欣等四位债权人向南阳中院申请对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预重整。

为了提高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效率,南阳中院积极探索案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衔接,对重大复杂的破产重整案件实施预重整。年10月14日上午,南阳中院召开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预重整听证会,参会的债权人及政府专班成员逐一发表意见,华中石油公司代理人对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状况做了陈述,对实施预重整均持积极态度。会后南阳中院开展面向全国项目的辅助机构的招募活动,有8家联合体参与,最终确定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分所与河南雷雨所为辅助管理人,随后市政府批准成立了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清算组。年11月15日,清算组发布申报债权公告,通知各债权人于3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公开选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现预重整工作正有序推进。

典型意义

预重整属于法庭外程序,是近几年来兴起的一种“将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相衔接”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南阳中院在年就制定了《预重整工作指引》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在司法的有限介入下,准确识别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可降低重整制度成本,实现对有价值困境企业的尽早拯救,并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多元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三、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年8月8日成立,位于新野县歪于镇,是一家生鲜蔬菜、甜玉米等农作物精加工企业。该公司与附近农户签订亩的农业种植合同,对种植的生鲜蔬菜、甜玉米等进行回收加工。该企业成立初期因基建投资规模过大,导致流动资金不足,进而向社会多方融资。因社会融资成本越来越高,企业不堪重负,经营陷入闲境,多笔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年12月15日南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个债权人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还调查公示了名职工债权。经公司股东申请,年8月9日南阳中院裁定对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管理人招募投资人后签订投资协议,并制定《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南阳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现已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裁判结果

年12月15日南阳中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年8月6日南阳中院裁定对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年12月6日南阳中院裁定批准《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同时终止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在河南可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发挥作用,协调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亩订单农业合同问题及拖欠人的工资问题等。该公司通过破产重整,清理了债权债务,同时企业得以继续经营,保留就业岗位,还带动了周边订单农业种植产业的发展。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一定要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与地方政府建立的联动机制的作用,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对涉及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重大问题的,及早制定解决方案,做好防范工作,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四、西峡县九顺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南阳中院于年1月14日依法裁定受理对西峡县九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西峡县昊瑞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锶源食品有限公司、西峡县圣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峡县永世诚实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上述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九顺达实业等五公司主要从事食用菌制品购销及进出口业务,相关业务属于当地支柱产业。后因管理不善,公司欠债1.56亿元。

具体做法

根据评估机构对九顺达实业等五公司资产的评估,如果进行重整,市场价值比破产清算高出0多万元。债务人大股东认为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向法院申请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南阳中院于年12月10日邀请西峡县工信局、相关银行、公司及部分个人债权代表,会同管理人、投资意向人一起,对九顺达实业等五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座谈,各方一致认为公司在产、供、销各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具有重整价值。通过座谈,法院全面具体地了解了债务人企业重整的可行性前景,最终裁定批准了九顺达实业等五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目前,九顺达实业等五公司已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按照重整计划,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将得到全额清偿,优先债权将在抵、质押物处置后大部分获得清偿。投资人应投入的第一批投资款已实际交付管理人使用。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企业已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保民生、促发展的典型案例。该案充分发挥市场对重整资源的价值发现功能,注重把握重整实质,结合债务人企业自身优势,从根本上恢复持续经营和创造盈利能力,并引入投资人,成功挽救危困企业。截至年11月份,债务人企业月销售额已超过0万元,因破产失业的多名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除去年龄等原因不适宜继续工作的外,90%以上因破产失业的职工重新获得了就业岗位。同时,也极大的推动了当地农副产品的出口外销,解决了很大一部分当地菇农的产品销路问题,有力保障了企业破产衍生出的民生问题。

五、南阳市生日缘玉器饰品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案

基本案情

南阳市生日缘玉器饰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注册资本万元,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引发诉讼、执行案件。申请人王某以该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卧龙法院查明:刘某于年注册成立南阳市生日缘玉器饰品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均使用刘某个人账号进行资金往来,以该公司名义大量吸收公众存款,已查明的资金规模为万元,吸纳资金后的短短一年多时间,公司停止经营,现有万元债务无法偿还。所吸收的资金全部转入股东刘某个人账户,大量资金从其个人账户又分别转给数百个个人账户,最终去向不明。就吸收公众资金的问题,卧龙法院已将有关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该院认为,生日缘玉器饰品公司吸纳大量社会资金,人员众多、金额较大,吸纳资金后资金去向不明;公司无法提供财务账册导致财产无法查清;其所吸收的资金量与现有财产不匹配,股东刘某无法对资金的去向和无法偿还债务的原因做出可以印证的解释,尚不具备真正的破产原因。故卧龙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诉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是对诚实而不幸企业的退出和救治机制,而不是逃废债企业的避风港。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现象,净化破产审判环境,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破产制度作用正向发挥,该案的处理,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六、邓州市中森酒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邓州市中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南环工业园区,于年09月16日成立,经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注册资本万元。年5月,邓州市中森酒业有限公司以其经营资金缺乏,连年亏损,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重整。

审理情况

邓州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但该企业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经营期间积累了一定的资源优势,诸如酿造技术、销售渠道、销售方法,主要困难是资金链问题,邓州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的重整申请。审理过程中,该院会同管理人指导债务人制定了符合公平清偿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极具可行性。在债权人会议上,五个表决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别进行表决,均获得通过。

典型意义

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我市部分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为此南阳中院制定了《中小微企业快速重整操作指引》,对部分有拯救价值的企业通过重整实现重生。通过重整程序成功地保留了企业有效生产力和生存、发展机会,发挥了破产重整在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追求方面的优势。

七、社旗“金公馆”问题楼盘重整案

基本案情

社旗京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王某为开发经营社旗县金公馆楼盘项目于年3月21日注册成立。金公馆占地面积37.7亩,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规划建设楼栋8栋共计套。京东置业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因犯逃税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导致项目停工烂尾。

审理情况

年3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社旗县税务局向社旗县法院提出京东置业破产清算申请,社旗法院于4月11日裁定受理京东置业破产清算一案,于年6月8日经申请转为重整程序。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债权人会议。10月27日该院作出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共确认债权数额.3元,清偿债权数额.1元,处置房屋面积9平方米,处置土地37.7亩。

典型意义

1、府院联动机制成功实践,实现司法效力、行政效能、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了项目盘活,县委多次组织召开由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研判会、协调会,把该案破产重整工作纳入全县年度重大项目工程,全力挽救企业,确保复工复产。

2、创新破产审判模式,整体设计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创新使用公开招募和竞争性谈判的方式,最终选定投资人,实现“输血”重启。最终使余户购房户权益足额保障,工程款、税款等优先债权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50%以上清偿。

八、南阳酒仙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年11月1日,宛城区法院裁定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南阳酒仙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转破案件。法院在执行阶段未查询到债务企业南阳酒仙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该企业的股东共有二人,股东出资均为认缴出资,管理人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开始调查股东王某星和刘某的财产情况,发现股东刘某在河南省安阳市有房产多处,股东王某星的财产情况不明。征求债权人同意后,管理人起诉股东刘某追偿投资款90万元。刘某同意在其认缴的股权限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经法院确认,南阳酒仙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拖欠的有效债权额共计32万余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管理人与刘某达成还款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刘某足额履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该类公司在登记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缴纳方式系认缴制,公司股东均未出资,虽然债务企业名下无任何财产,属于空壳公司。但是,按照法律规定,该类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未达到认缴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不受工商机关登记的出资最后期限的限制。经管理人的努力,本案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以实现,债务清偿率达到%。企业破产但出资不到位,股东需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企业破产若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非法行为,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九、河南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河南玛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年,位于唐河县产业集聚陶瓷产业园,从事石英板材加工、销售的私营企业,系政府招商引资企业,占地余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因产业政策调整、资金链断裂、企业主要人员涉嫌犯罪等原因于年停产至今。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政府曾尝试对企业进行重组,因利益冲突大,未能成功。经清算,申报债权余万元,最终审核认定余万元,资产评估值余万元,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于年10月被宣告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包括职工宿舍楼、办公楼、车间厂房依附于集体土地,资产处置难,变现率低,加之债权人群体大,矛盾突出,社会面维稳压力较大,对此案的审理,府院联动尤显重要。

典型意义

企业的不动产与集体建设用地相关联,没有权属证明,应属瑕疵资产,在资产处置环节,破产财产公开拍卖的两次流拍,也证明了这一点。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政府财政资金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拿出多万回购企业财产,使破产财产成功变现。此案的审理,盘活了土地资源余亩,为“百园增效”、企业“腾笼换鸟”打下了基础,也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提升注入了推力,取得了政府在破产审理中有力有为、债权人利益保护、社会大局稳定、破产审理效率提升的府院联动多赢局面。

十、西峡县鑫宇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等六公司关联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西峡县鑫宇冶金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耐材公司)、西峡县瑞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西峡县鑫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分别于4年-年在西峡县工商局注册登记,该六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符某某。

审理情况

西峡法院审理查明该六家公司属于财产、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公司,因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适格,经账面审查,六申请人总资产额为余万元,负债总额余万元,裁定宣告冶金耐材公司破产。在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冶金耐材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终结了相应的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1、本案系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实质合并规则将在破产程序中否定各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各关联企业的财产合并后作为统一的破产财产,并在所有债权人之间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平分配,能有效矫正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因不当控制或利益输送行为而造成的利益失衡现象。

2.本案在破产财产处置上,将破产财产分为两部分,采用线上拍卖与线下洽谈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同行企业交流沟通议价,高效完成资产变现,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在税费缴纳、不动产过户、税务工商注销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大大降低了破产成本,提高了办理破产案件的效率。

(赵显志南阳中院李鑫)

来源:南阳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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