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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条款不但要求登记机构不得登记错误,并且要求申请人的登记也不得错误,更赋予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应有的审慎审查义务及承担损害结果的赔偿主体和追偿的权利。昝纪青以非本人名下的西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时,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应当更加审慎对待,严格审查,因为并非昝纪青本人持有本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同时,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有义务、有条件、也有能力核实昝纪青提交的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因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自已登记颁发的,核实该证的使用权人是否正确轻而易举,从而可以避免因申请人的错误登记导致抵押登记的设立,避免农行西峡县支行放贷本金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依法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万元本金及利息。裁判文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豫行再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孙宝瑞,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奎森,该行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西峡县行政中心后楼。法定代表人庞彦,局长。行政出庭负责人王强,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郅伟,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葛升,男,年6月10日生,汉族,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刘永军,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峡县支行)因诉被申请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及一审第三人葛升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3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豫行申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农行西峡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奎森,被申请人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负责人王强、委托代理人郅伟,一审第三人葛升及委托代理人刘永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西峡县支行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1、该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行政登记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判决行政行为无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确认无效后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承担补充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2、《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9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成立以登记行为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3、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已经形成。(1)案涉贷款自年8月23日起未归还贷款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依据国际惯例制定的《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该贷款分类为“损失”。(2)借款人昝纪青已被判处刑罚,涉案抵押土地因被申请人违法登记被确认无效无法处置,经法院强制执行已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已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综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被申请人有义务有条件有能力查验西国用()第55号土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赖发放贷款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与被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申请人应就其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判决以直接损失结果未确定为由驳回赔偿请求,属法律适用错误。请求:1、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豫13行终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内容。2、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因违法登记造成申请人损失的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西峡县自然资源局于年9月18日作出西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登记之行政行为无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已判决确认土地他项权登记无效,农行西峡县支行再审仍请求撤销二审行政判决第二项,即维持确认土地他项权登记违法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情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农行西峡县支行的赔偿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条款不但要求登记机构不得登记错误,并且要求申请人的登记也不得错误,更赋予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应有的审慎审查义务及承担损害结果的赔偿主体和追偿的权利。昝纪青以非本人名下的西国用()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向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时,西峡县自然资源局的工作人员应当更加审慎对待,严格审查,因为并非昝纪青本人持有本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同时,西峡县自然资源局有义务、有条件、也有能力核实昝纪青提交的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因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是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自已登记颁发的,核实该证的使用权人是否正确轻而易举,从而可以避免因申请人的错误登记导致抵押登记的设立,避免农行西峡县支行放贷本金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依法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况且民事判决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西峡县人民法院曾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赔偿后,依法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申请人追偿。一、二审法院关于农行西峡县支行的赔偿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的理由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其判决结果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一项‘确认西峡县自然资源局年9月18日作出西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证之行政行为违法’”。二、维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第三项,即“确认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西他项()第号土地他项权登记无效”。三、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项,即“维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第二项‘驳回农行西峡县支行请求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赔偿万元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四、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万元本金及利息(自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44%支付万元本金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西峡县自然资源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太键审判员   吕 平审判员   段励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浩杰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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